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强化鉴定评审的把关作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我局组织对141家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单位和机构进行处理。现将2017年监督抽查、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监督抽查方式
(一) 获证或委托后监督抽查
获证或委托后监督抽查是以质量体系运行、工作(产品)质量以及资源条件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此次对获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采取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二) 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
评审后发证前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过程监督抽查)是以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为重点,对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在评审后、发证前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 监督抽查情况
(一)生产单位抽查情况
此次共监督抽查生产单位85家,其中锅炉制造单位10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11家、气瓶制造单位5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15家、电梯制造单位9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35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在取得许可后,资源条件下降,质量保证体系执行不到位,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下降,不能继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锅炉
部分单位材料存放混乱且标识不清,未进行标记移植,材质证明书缺少经手人签字等;使用的部分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已经过期或废止等;压力试验场地缺少安全防护设施;部分单位缺少工艺文件或工艺文件未经审批。
部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不齐全,缺少必要的过程、要素或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或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质量责任人员不能覆盖所有的制造过程或要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缺少唯一性标识;内部审核未覆盖所有部门,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措施;未进行管理评审和质量目标考核;仪器设备未按要求检定或校准;未编制产品制造质量计划或质量计划未覆盖所有环节。
2.压力容器
部分单位使用的材料缺少质量证明书,未按规定进行复验,材料代用未履行审批手续;焊接及焊接检查记录信息不全等。
部分单位材料存放场地不满足使用要求。
部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不齐全,缺少必要的过程、要素或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或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进行内部审核;未进行管理评审和质量目标考核;焊接工艺评定未覆盖或引用错误;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等。
3.气瓶
部分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技术人员的比例不满足要求;配备的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缺少焊接试验室;气密性试验场地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等;部分单位水压爆破试验数据涂改;无热处理曲线等。
部分单位内部审核未覆盖所有要素;质控系统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无损检测缺少委托单;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标记移植,材料出库无领料单;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等。
4.压力管道元件
部分单位材料无质量证明,未按规定进行复验,材料存放、保管、烘干、发放无记录,材料标识不符合规定;持证焊工数量不满足要求;技术人员的比例不满足要求;部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缺少检验记录,或未记录检验数据等;试样制备、冲击试验机等生产设备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等。
部分单位未及时任命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控系统责任人员;部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记录表格;未及时更新或修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经规定的审批;未进行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未进行质量目标考核;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等。
5.电梯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部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焊工未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测试仪器超过法定计量周期。
质量体系文件缺少焊接控制、热处理控制等必要的程序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管理评审、内部审核等;部分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全,未对部分合格品供应商进行评价;记录、档案保存不完整、不齐全,生产过程中的记录无法与相应的程序文件的要求对应;技术资料管理较为混乱,图纸和计算资料上的签名不全,计算过程与对应标准不一致。
部分单位无完整的计算书、图纸、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提供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随机资料;未对重要零部件进行全部检验。
(二)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情况
此次共抽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25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源条件方面
部分机构检验人员不足。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机构检验检测细则未及时更新或修订;未进行管理评审或评审输入的内容不齐全;未按规定实施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控制;未到制造单位进行现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满足要求;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3.检验工作质量方面
检验结果无相应的检测记录或分项报告支撑;检验检测记录不完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三)鉴定评审机构抽查情况
此次共监督抽查了12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机构未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采取现场确认;部分评审中发现的较大问题未如实反映在鉴定评审工作记录中;部分评审项目结论无支持材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缺少相关记录;质量管理缺少监督或流于形式,
2.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部分机构鉴定评审记录缺少编号、签字或项目;存在出具报告延误、填写笔误、漏填等情况;备忘录中无整改期限要求;备忘录部分内容与体系规定表格不一致;整改见证资料未能证明整改项目;评审报告上报时间不符合要求。
(四)过程监督抽查情况
此次特种设备过程监督抽查主要涉及12家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的鉴定评审工作,共检查了19家申请单位。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 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
部分单位体系人员资格、职称不齐全,仪器设备台账不全;质量体系质保师、技术负责人、体系责任人等任命不全、职责不明确,作业指导书不全、部分重要控制要素缺失,见证资料记录签字不全;执行法规标准不到位;持证承压焊工中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存在问题;部分设计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图纸或修改的文件、未及时向用户进行反馈。
2.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备忘录未明确整改确认方式。
三、对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 对洛阳市石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兴高管业有限公司、宣城市百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机械工业仪器仪表元器件质量检验所(国家仪器仪表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二) 责令武汉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整顿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型式试验工作6个月;责令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检测站进行整顿改正,整改期间停止检验检测工作6个月。
(三) 对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钜溢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泵阀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通报批评。
部分被抽查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仍在进一步核查过程中。待核查结束后,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上述被通报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全面进行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所有被抽查的单位应对监督抽查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换证鉴定评审时,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生产单位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暴露出相关鉴定评审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不负责,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等工作质量问题,我局将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约谈,要求其排查梳理和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加大辖区内获证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此次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四)各特种设备获证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对照此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评审工作水平。
五、2017年行政处罚情况通报
(一) 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型式试验样梯,以欺骗方式骗取许可。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撤销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许可。
(二) 北京科诺锅炉有限公司在锅炉制造换证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不予受理本次锅炉制造换证申请。
(三) 泸州华坤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申请GC1、GB1(含PE专项)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质保体系人员职称信息,虚假管道试安装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撤销泸州华坤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GC1、GB1(含PE专项)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四) 何峰在2015年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明,并获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我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撤销何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气瓶检验员)。
附件: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